公告编号:2023-063 

证券代码:400128           证券简称:罗顿 5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琼01民初29 号、53号、275号、301号,进展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案号原告被告案由案涉金额(元)
2023) 琼 01 民 初 29 号 王开鹏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证券虚假 陈述责任 纠纷810,000.00 
( 2023) 琼 01 民 初 53 号陈倍群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证券虚假 陈述责任 纠纷53,753.15
(2023) 琼 01 民 初 275 号艾许东、国以 民、胡大伟、 何尤海、刘 刚、杨文化、 田爱红、欧阳 春丽、区健 萍、靳令、黄 路琪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永徽隆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张雪南、杨柳、唐健俊、颜廷超、贾勇 证券虚假 陈述责任 纠纷  25,071,630.85 
(2023) 琼 01 民 初 301 号 陈永伟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证券虚假 陈述责任 纠纷9,741.65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2023 年 4 月 26 日、 2023 年 5 月 22 日、2023 年 7 月 25 日公开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最新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开鹏、陈倍群、艾许东、国以民、胡大伟、何尤海、刘刚、杨文化、 田爱红、欧阳春丽、区健萍、靳令、黄路琪、陈永伟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的判决对公司生产经营方面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2、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2 年的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次 诉讼事项为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之一。本次判决使得在未来的审计报告中消除该 保留意见基础的可能性增加,具体以会计师审计报告意见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备查文件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琼01民初29号、53号、275 号、301号。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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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

公司季报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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