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3-060
证券代码:400128 证券简称:罗顿 5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琼01民初227 号、228号、229号、230号、231号、232号,(2023)琼01民初30号、98号,进展 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案号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案涉金额 (元) |
(2022)琼 01 民初 227 号 | 黄春芳 |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永徽隆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张雪南、杨柳、唐健俊、颜廷超、贾勇 | 证券虚假 陈述责任 纠纷 | 44,619.93 |
(2022)琼 01 民初 228 号 | 钟毅 |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永徽隆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张雪南、杨柳、唐健俊、颜廷超、贾勇 | 证券虚假 陈述责任 纠纷 | 29,913.34 |
(2022)琼 01 民初 229 号 | 陶冬冬 |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永徽隆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张雪南、杨柳、唐健俊、颜廷超、贾勇 | 证券虚假 陈述责任 纠纷 | 115,149.50 |
(2022)琼 01 民初 230 号 | 马伟强 |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永徽隆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张雪南、杨柳、唐健俊、颜廷超、贾勇 | 证券虚假 陈述责任 纠纷 | 135,810.62 |
(2022)琼 01 民初 231 号 | 修永华 |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永徽隆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张雪南、杨柳、唐健俊、颜廷超、贾勇 | 证券虚假 陈述责任 纠纷 | 982,673.42 |
(2022)琼 01 民初 232 号 | 钟全芳 |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永徽隆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张雪南、杨柳、唐健俊、颜廷超、贾勇 | 证券虚假 陈述责任 纠纷 | 90,004.95 |
(2023)琼 01 民初 30 号 | 牛晋玲 |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证券虚假 陈述责任 纠纷 | 175,413.14 |
(2023)琼 01 民初 98 号 | 孙磊 |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证券虚假 陈述责任 纠纷 | 110,000.00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2023 年 3 月 28 日、 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开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最新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春芳、钟毅、陶冬冬、马伟强、修永华、钟全芳、牛晋玲、孙磊 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的判决对公司生产经营方面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2、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2 年的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次 诉讼事项为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之一。本次判决使得在未来的审计报告中消除该 保留意见基础的可能性增加,具体以会计师审计报告意见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备查文件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琼01民初227号、228号、229 号、230号、231号、232号,(2023)琼01民初30号、98号。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