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3-060 

 证券代码:400128           证券简称:罗顿 5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琼01民初227 号、228号、229号、230号、231号、232号,(2023)琼01民初30号、98号,进展 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案号 原告 被告 案由 案涉金额 (元) 
(2022)琼 01 民初 227 号 黄春芳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永徽隆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张雪南、杨柳、唐健俊、颜廷超、贾勇 证券虚假 陈述责任 纠纷 44,619.93
(2022)琼 01 民初 228 号钟毅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永徽隆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张雪南、杨柳、唐健俊、颜廷超、贾勇证券虚假 陈述责任 纠纷 29,913.34
(2022)琼 01 民初 229 号陶冬冬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永徽隆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张雪南、杨柳、唐健俊、颜廷超、贾勇证券虚假 陈述责任 纠纷 115,149.50
(2022)琼 01 民初 230 号马伟强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永徽隆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张雪南、杨柳、唐健俊、颜廷超、贾勇证券虚假 陈述责任 纠纷 135,810.62
(2022)琼 01 民初 231 号修永华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永徽隆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张雪南、杨柳、唐健俊、颜廷超、贾勇证券虚假 陈述责任 纠纷 982,673.42
(2022)琼 01 民初 232 号钟全芳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永徽隆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张雪南、杨柳、唐健俊、颜廷超、贾勇证券虚假 陈述责任 纠纷 90,004.95
(2023)琼 01 民初 30 号牛晋玲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 陈述责任 纠纷 175,413.14
(2023)琼 01 民初 98 号孙磊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 陈述责任 纠纷 110,000.00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2023 年 3 月 28 日、 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开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最新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春芳、钟毅、陶冬冬、马伟强、修永华、钟全芳、牛晋玲、孙磊 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的判决对公司生产经营方面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2、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2 年的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次 诉讼事项为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之一。本次判决使得在未来的审计报告中消除该 保留意见基础的可能性增加,具体以会计师审计报告意见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备查文件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琼01民初227号、228号、229 号、230号、231号、232号,(2023)琼01民初30号、98号。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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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

公司季报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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